【刑有说法】网售“小电影”46元利润换16个月刑期,警示网络非法交易严惩不贷

这个案例反映了中国法律对网络内容传播和版权保护的严肃态度,即使获利金额不大,但行为本身触犯了相关法律,并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从法律角度来看,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侵犯著作权罪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Crime):" 网上售卖“小电影”最可能触犯的是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点:" "营利目的:" 案例中明确提到“获利46元”,说明存在营利行为。 "侵犯著作权:" “小电影”通常属于影视作品或音像制品,其制作和传播需要获得版权方的授权。未经授权售卖,即构成侵犯著作权。 "数额认定:" 虽然46元相对较少,但法律可能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对权利人造成的影响、是否属于初犯等。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侵权,有时会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次数、主观恶性等方面综合判断,不一定完全以“数额较大”作为唯一标准,特别是对于通过网络实施的侵权

相关阅读延伸:【刑有说法】网上售卖“小电影”,获利46元换刑期16个月

“赚了46.26元,罚了1000元,判了16个月。”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小人求财,歪门邪道。自以为找到赚钱法门,动动手指,转发几个视频就能无本获利,殊不知,不法馈赠早已在暗中标好了价格,46元的“小生意”却换来了16个月的刑期。

案件回顾

被告人赵某自觉工作繁忙又无趣,时常会浏览一些黄色网站和视频,遇到喜欢的也会下载下来。

在有人暗示性地询问赵某是否有“好看的”时,赵某发现了“商机”。于是,赵某利用微信,以6.6元的价格向7名微信好友打包出售17部视频及3张图片,共计出售视频119部,图片21张,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6.26元。后经认定,赵某贩卖的17部视频为淫秽物品,贩卖的3张图片中的1张为淫秽物品,故赵某累计贩卖淫秽视频119部,淫秽图片7张。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违法所得人民币46.26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可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宣判后,赵某服判息诉。目前已一审生效。

法官提醒

淫秽物品不仅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更会腐蚀思想引人堕落,从而滋生其他犯罪,扰乱社会秩序。但总有人不以为意,觉得自己就只是做个“小生意”,金钱数额小,法律不会管。实则不然,要知道法律惩罚的不是获利金额,而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赵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利用手机微信,向不特定人群,售卖贩卖淫秽视频119部,已远超出司法解释中最低要求,情节严重,赵某口中的46元小生意却毁了他一生。

法官在此提醒,网络不是法外地,利用网络平台贩卖淫秽物品,不管数量多少,都是违法行为,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网友在浏览网上信息时,要保持健康心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对于淫秽视频图片要做到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共同构建绿色健康文明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文字 | 董祉圻 图片 | 网 络

初审 | 熊婧言 复审 | 古钰镜

终审 | 杨 琦

发布于 2025-11-11 08:13
收藏
1
上一篇:网上非法售卖“小电影”仅获利46元,却换来16个月刑期重罚 下一篇:“充电后占位超94分钟遭收费438元,车主怒诉法院,判决结果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