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坚决行动通告

##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一)凡持有、私藏枪支(包括各类枪支、弹药、零部件)、弹药、爆炸物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具体时间,例如:15日]"内,主动、如数向当地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或人民武装部报告并交出。逾期不交的,视为非法持有,将依法从严查处。
(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线索。举报有功的,将依法给予奖励。对举报线索举报人不实的,将严格保密。
"二、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
(一)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将组织开展集中收缴和严厉打击行动,对非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二)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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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濮阳日报】

为全面收缴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三、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刀等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涉刀等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刀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四、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违法犯罪人员,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电磁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弹片。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管制刀具包括: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专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开刃的武术、工艺礼品刀具,以及其他管制刀具。本通告所称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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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8-18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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