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范军旅生活,强化纪律建设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军队内部事务管理的基本法规,是全军官兵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它规定了军队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训练、战备、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军队正规秩序、提高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保障。
内务条令的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阐明内务条令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日常生活:" 规定军人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等方面的要求,以及营区环境卫生、作息制度、招待费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工作:" 规定军队机关、部队的日常工作制度,包括会议制度、公文处理、保密制度、值班制度等。 "学习:" 规定军队官兵的学习制度和要求,包括政治理论学习、军事理论学习、文化学习等。 "训练:" 规定军队的训练制度和要求,包括训练计划、训练方法、训练考核等。 "战备:" 规定军队的战备制度和要求,包括战备等级、战备措施、战备检查等。 "卫生:" 规定军队的卫生制度和要求,包括卫生防疫、医疗保健、卫生监督等。 "安全:" 规定军队的安全制度和要求,包括武器装备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 "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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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军令〔2025〕18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已经2025年2月7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 习近平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二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第二节 军队单位相互关系

第五章 礼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二节 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六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

第二节 仪容

第三节 举止

第四节 检查纠察

第七章 与军外单位和人员的交往

第一节 与地方单位和人员的交往

第二节 与国外(境外)人员的交往

第八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一日生活

第二节 值班

第三节 警卫

第四节 行政会议

第五节 请示报告

第六节 内务设置

第七节 登记统计

第八节 请假销假

第九节 查铺查哨

第十节 留营住宿

第十一节 司号

第十二节 点验

第十三节 交接

第十四节 接待

第十五节 保密

第九章 常态战备

第十章 军事训练

第十一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零散人员管理

第二节 军人健康管理

第三节 伙食管理

第四节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五节 装备管理

第六节 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七节 智能电子设备和国际互联网的使用管理

第八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九节 营区管理

第十节 野营管理

第十一节 安全管理

第十二节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管理

第十二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管理和国歌的奏唱

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管理和军歌的奏唱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章 附则

附件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旗面式样

附件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式样

附件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

附件四 报告词示例

附件五 军服的配套穿着规范

附件六 宿舍物品放置方法

附件七 连队要事日记式样

附件八 军人发型示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法律,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参战和被召集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熟悉并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集中统一和指挥顺畅高效,保证圆满完成任务。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时代的使命任务是,为巩固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为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为维护国家海外利益,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提供战略支撑。

第五条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是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贯彻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总原则,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作战体系,提高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能力,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提供坚强保证。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贯彻新时代政治建军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坚持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发挥政治工作生命线作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锻造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确保部队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军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始终聚焦备战打仗,强化官兵当兵打仗、带兵打仗、练兵打仗思想,牢固树立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按照能打胜仗的要求搞建设抓准备,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战斗精神,培养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锻造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的精兵劲旅。

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依法治军战略,依靠全军官兵共同建设法治、厉行法治、维护法治,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把依法治军贯彻落实到部队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构建随时能打胜仗的战备秩序,构建与实战化训练相匹配的训练秩序,构建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工作秩序,构建利于练兵备战、利于作风养成、利于官兵成长的生活秩序。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守正创新,传承发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持严格要求与热情关心相结合,坚持纪律约束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完善管理体系,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军队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增强军队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条各级党委(支部)、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十一条 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与保证。军人誓词内容如下: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严守纪律,保守秘密,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绝不叛离军队,誓死保卫祖国。

第十二条 公民经批准服现役,应当进行军人宣誓,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不迟于被批准服现役后90日;

(二)宣誓地点通常选择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

(三)宣誓前,部队(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使命任务等教育;

(四)宣誓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可以使用军徽;团级以上单位组织宣誓时,通常迎、送军旗;

(五)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在宣誓名册上签名;宣誓名册按照军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存档。宣誓名册由军委训练管理部统一式样和监制。

第十三条 军人宣誓,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奏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

(二)宣读誓词(由一名领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三)宣誓人代表发言;

(四)首长讲话;

(五)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宣誓时,如果迎、送军旗,迎军旗在奏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前进行,送军旗在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后进行;如果结合授衔、授装、授旗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授旗,后宣读誓词。

第十四条部队(分队)组织战前动员、参加重大演训任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以及组织授装、纪念等活动,可以组织宣誓。

誓词内容由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任务、环境、人员等情况确定,可以使用军人誓词。其中,授装时被授装人员可以使用下列誓词:

我宣誓:我要像爱护自己生命一样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管理规定,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装备;努力学习,刻苦训练,提高管装、用装本领;保守装备秘密,坚决同损害装备的行为作斗争,确保装备安全。

宣誓的要求和程序,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有关誓师大会、授装等仪式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军人退出现役时,通常集体向军旗告别,并进行宣誓。退役誓词内容如下: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即将退出现役,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保守军事秘密,珍惜军人荣誉,永葆军人本色,为军旗增辉,为军队争光。若有战,召必回!

宣誓的要求和程序,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有关军人退役仪式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民经批准服预备役,应当进行宣誓,宣誓通常在首次参加军事训练期间进行。预备役人员誓词内容如下: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人员,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刻苦训练,提高本领,英勇顽强,不怕牺牲,随时准备应召参战,誓死保卫祖国。

宣誓的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义务兵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史军史,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军队法规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不怕牺牲,时刻准备战斗,坚决完成任务;

(三)刻苦训练,磨砺战斗意志,熟练掌握军事技能,努力提高打赢本领;

(四)熟练操作使用和认真维护装备,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五)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拥政爱民,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六)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维护集体荣誉;

(七)积极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养;

(八)遵守安全规定,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军队院校生长军官学员,以及其他在入伍训练期间的军人,履行义务兵基本职责。

第十八条 军士除履行义务兵基本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刻苦钻研专业技术,精通本职业务,发挥骨干作用;

(二)勇挑重担,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

(三)协助军官做好战备训练、教育管理等工作,发挥助手作用;

(四)主动反映情况和问题,发挥纽带作用。

第十九条 军官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史军史,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军队法规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身先士卒,冲锋在前;

(三)坚持严格训练,精通本职业务,熟练掌握所配备的装备,集中精力研究军事、研究战争、研究打仗,提高打赢本领,坚决完成任务;

(四)忠诚勇敢,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五)爱护士兵,尊重下级,团结同志,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处处做好表率;

(六)拥政爱民,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七)带头遵守安全规定,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防范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第二十条 义务兵、军士、军官的专业职责,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旅(团)长职责

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同为旅(团)首长、同为指挥员,在旅(团)党委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长对全旅(团)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团)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旅(团)的战备工作,指挥全旅(团)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旅(团)的军事训练,组织旅(团)机关和所属营、连落实规定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旅(团)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防范各种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五)掌握全旅(团)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

(六)掌握所属主战装备战术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战法研究演练,提高实战运用能力;

(七)教育培养所属官兵,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八)领导保障工作,提高保障质效,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旅(团)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旅(团)政治委员职责

旅(团)政治委员和旅(团)长同为旅(团)首长、同为指挥员,在旅(团)党委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政治委员对全旅(团)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军队政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营首长、同为指挥员,在营党委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营的战备工作,落实战备规定和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防范各种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五)掌握全营的编制和军事实力,做好人员和装备管理工作;

(六)熟练掌握所属主战装备战术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战法研究演练,提高实战运用能力;

(七)教育培养所属官兵,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八)做好保障工作,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全营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营首长、同为指挥员,在营党委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军队政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连首长、同为指挥员,在连党支部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规定和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组织全连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战术技术水平;

(四)教育和带领全连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防范各种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五)掌握全连的编制和军事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

(六)教育培养所属官兵,提高骨干组织指挥能力和教育管理能力;

(七)管理全连的经费、物资和伙食;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全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连首长、同为指挥员,在连党支部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军队政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规定和措施,培育顽强的战斗精神、战斗作风和战斗意志,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法规制度,维护正规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维护、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教育管理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防范各种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培育顽强的战斗精神、战斗作风和战斗意志,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教育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法规制度,做到严守纪律、令行禁止、步调一致;

(四)带领全班爱护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装备;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问题,搞好全班团结,保持高昂士气;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及时发现、报告、排除各类风险隐患和问题苗头;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旅、团、营、连的副职领导隶属于本单位军政主官,协助主官工作;在主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官的指定代行主官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三十条 相当于旅、团、营、连、排、班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职责,参照本节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单位各类主管人员职责,本节未作规定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和人格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三十二条军人之间依据所任职务和军衔等级、职务层级,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所任职务构成隶属关系时,职务高的是首长、上级,职务低的是部属、下级,部属的上一级正职首长是直接首长;所任职务未构成隶属关系时,军衔等级高的是上级,军衔等级低的是下级,军衔等级相同的按照职务层级确定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同级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第三十三条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通常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三十四条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三十五条 不同单位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去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的,应当主动接受友邻部队(分队)首长的指挥;如果与友邻也无法联系,应当主动组织起来,按照指挥管理岗位优先的原则,由所任职务、军衔等级或者职务层级高的军人负责指挥。

军人临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并定期向原单位报告情况。

第三十六条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军官和士兵之间应当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发扬尊干爱兵、兵兵友爱的优良传统,培养同甘共苦、生死与共的革命情谊,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完成任务。

第三十七条 军官对士兵应当做到:

(一)端正对士兵的根本态度,尊重士兵的人格尊严,增进对士兵的感情;

(二)严格依法管理,耐心说服教育,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

(三)主动开展谈心交心,掌握士兵的思想、学习、工作、家庭等情况,做好一人一事工作;

(四)发扬民主,尊重士兵意见,维护士兵合法权益;

(五)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不收受士兵钱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和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八条 士兵对军官应当做到:

(一)尊重和信赖军官,增进对军官的感情;

(二)理解和支持军官工作,服从领导和管理;

(三)坦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合理表达诉求;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

(五)自觉抵制庸俗关系,与军官保持纯洁的革命情谊;

(六)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协助军官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节 军队单位相互关系

第三十九条 各级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上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对下级机关的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分队),当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部队(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四十一条 部队(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部队(分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行动。担负支援任务的部队(分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队(分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部队(分队)配属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部队(分队)到其他单位营区(军港、机场、场区)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守所到单位有关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 部队(分队)乘舰艇、飞机航运期间,应当遵守乘坐行为守则,听从舰艇、飞机指挥员的指令。

第五章 礼 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四十三条 军人应当有礼节,体现文明素养,促进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四十四条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军人着军服时,通常行举手礼;携带装备或者因伤病残不便行举手礼时,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军人着军服戴手套需行举手礼时,戴五指分开制式手套的,可以不脱手套;戴其他手套的,应当先脱手套。

第四十五条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或者军衔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或者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听到首长或者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是”。

第四十六条 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或者上级应当还礼;

(二)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敲门并喊“报告”,得到允许后进入并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进入;

(三)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通常自行起立;

(四)受上级首长接见时,应当向首长敬礼,问候“首长好”;

(五)上级首长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离开时,送行人员应当敬礼,上级首长应当还礼;

(六)参加集体活动自我介绍或者被介绍时,应当敬礼;

(七)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八)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或者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或者上级应当还礼;

(九)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十)纠察人员执行任务需要对人员进行询问、检查时,通常先敬礼再实施;

(十一)登上和离开悬挂军旗的舰艇时,应当在码头舷梯口(跳板口)附近,面向军旗(悬挂军旗方向)立正、敬礼;数艘舰艇并靠时,只在登上第一艘舰艇前和离开最后一艘舰艇后,向军旗敬礼;登上和离开悬挂满旗(代满旗)的舰艇时,应当向悬挂在舰艇主桅的国旗敬礼。

军人两人成列行进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同时敬礼,口令由右侧人员下达。三人以上成路行进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由排头人员敬礼;有临时带队的,由带队人员敬礼。首长或者上级应当还礼。

第四十七条 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通常不敬礼:

(一)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装备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交通工具、电梯时;

(五)在浴室、洗手间、理发室、餐厅、商店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四十八条 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或者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令,然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示例见附件四);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同时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并报告情况;

(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四)分队登上和离开悬挂军旗的舰艇时,所有人员依次向军旗敬礼;登上和离开悬挂满旗(代满旗)的舰艇时,所有人员依次向悬挂在舰艇主桅的国旗敬礼。

第四十九条 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敬礼:

(一)正在遂行作战、抢险救灾、国防施工等任务时;

(二)演习、实弹射击中和行军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停机坪(机库)、船坞(码头)、车场、炮场、机械场、发射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就餐、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五)其他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节 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五十条 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外军人员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二)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

(三)礼遇为党、国家和军队建设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功勋模范人物,以及英烈家属时,应当敬礼;

(四)执行作战和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任务,遇到人民群众欢迎欢送时,可以敬礼;

(五)与外军人员接触或者遇见来队外宾、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交流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等级高的应当敬礼。

第五十一条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令有关单个军人和分队不便于敬礼的规定,适用于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五十三条 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军人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军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奏唱国歌时,在场的军人应当自行立正,举止庄重,肃立致敬,自始至终跟唱。集会奏唱时,应当统一起立;设立分会场的,奏唱要求与主会场保持一致。

第五十四条 授予军旗、迎送军旗和阅兵时的礼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军人和部队(分队)参加涉外活动或者出国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循有关国际惯例和外事礼仪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舰艇上的其他礼节和有关仪式,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着 装

第五十七条军容风纪是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军人应当配套穿着军服,佩戴军衔、勋表等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军服的配套穿着规范见附件五)。

勋表的佩戴办法,按照军队勋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军队单位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由驻地警备工作部门统一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改变季节着装的,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军人跨地区因公出差和执行任务期间,应当按照所到地区季节换装要求着装。

第五十九条 军人参加集体活动的统一着装,由活动组织单位确定。

第六十条 军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需要改变军种着装的,按照军队服装换发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军队单位和军人不得自制军服,不得购买、使用仿制军服。军人不得变卖、拆改军服,不得擅自将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出借或者赠送给地方单位和人员。

第六十二条军人在作战、战备、训练、执勤、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时,通常着作训服。着作训服的具体类型、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着作训服配带武器、战斗装具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军人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时,通常着常服。

执行特殊目标和重大活动现场安全保卫任务的军人,不适宜着作训服的,可以着常服。

第六十四条军官在日常办公、行政会议、检查调研、室内值班等场合,可以着作业服。着作业服的具体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舰艇、空勤、地勤等专业岗位工作服装的穿着,由军兵种确定。

第六十五条 军官参加下列活动时,应当着礼服: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组织的建党、建军、国庆和纪念抗日战争胜利等重大纪念、庆典活动;

(二)全国性、全军性功勋荣誉表彰颁授仪式;

(三)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四)授予军旗仪式。

军官参加下列活动时,可以着礼服:

(一)团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功勋荣誉表彰颁授仪式、重大纪念活动;

(二)县级以上地方党政机关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

(三)外事活动;

(四)其他适宜着礼服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礼宾服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穿着: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官兵执行仪仗司礼任务时;

(二)礼兵执行中央军委组织的外事活动和中央军委确定的其他礼仪任务时;

(三)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礼兵执行迎外任务时;

(四)军乐演奏员执行中央军委确定的其他礼仪演奏任务时。

文工团演员执行演出任务时,通常着文工团演出服。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时机和场合,不得着礼宾服和文工团演出服。

第六十七条 军人在军事体育训练时,通常着体能训练服;课外活动时,可以着体能训练服。

第六十八条军人因航天、医疗、防疫、试验等特殊岗位工作需要,应当配套穿着专用防护服或者工作服,具体穿着规范由副战区级以上单位确定。

军人着军服时,根据需要可以穿戴制式的防寒、防晒、防蚊虫等防护用具。

第六十九条军人在遂行抢险救灾、国防施工等任务现场,或者在高温、高湿的密闭空间训练、工作、生活时的特别着装要求,由单位首长或者带队首长确定。

军人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袜)。

第七十条军人着军服在营区外,应当戴军帽;着军服携带武器时,应当戴军帽或者头盔;着军服在营区内通常戴军帽,不戴军帽的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着军服在室内,通常不戴军帽。

除宣誓、晋升(授予)军衔、授旗等重要集体活动和卫兵执勤外,军人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自行脱帽,组织集体活动时可以统一脱帽,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有关规定放置;位于交通工具内时,可以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职务或者军衔等级最高的首长临时确定。

第七十一条 军人外出可以着军服,也可以着便服。

女军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在应当着军服的时机和场合可以着便服。

第七十二条 军人着军服佩戴党、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专用识别标志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庆典、纪念、功勋荣誉表彰等活动,可以按照活动主办单位的要求,在军服胸前适当位置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具体佩戴方法按照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戴专用识别标志;

(三)从普通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可以佩戴校徽(院徽);

(四)党员徽章的佩戴,按照军队党员徽章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中央军委批准,不得在军服上佩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徽章。

第七十三条军人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执勤、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时,通常佩戴军人保障标识牌;佩戴时挂于胸前,不得暴露于服装之外。军人保障标识牌的佩戴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二节 仪 容

第七十四条 军人着军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挽袖(着迷彩夏作训服、迷彩蛙式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不得赤脚穿鞋;

(二)不得围非制式围巾,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戴非制式手套;

(三)内着衣物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内着非制式衣物不得外露;

(四)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五)不得将未佩戴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

(六)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七)打伞时应当使用黑色(灰色)雨伞,通常左手持伞;

(八)不得骑乘非军用摩托车。

军人骑乘非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佩戴头盔的,不得着军服。

军人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不得衣冠不整、穿着暴露出入营区。

第七十五条军人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除生理原因或者医疗需要外,应当选择符合规定的发型(示例见附件八),不得蓄留怪异发型。男军人不得蓄胡须,鬓角发际不得超过耳廓内线的二分之一,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军人染发只允许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七十六条军人服役期间不得文身。军人着军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手镯(手链、手串)、装饰性头饰等首饰;需要佩戴口罩时,口罩的样式、颜色应当规范统一;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七十七条军队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军人向媒体提供着军服的影像,以及着军服主持节目、参加访谈,应当严格执行军容风纪有关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良好形象。

军队单位组织和参与新闻宣传报道、影视作品摄制、文艺演出等活动,应当进行军容风纪审查把关。

第三节 举 止

第七十八条 军人应当举止端正,谈吐文明,军语标准,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七十九条 军人的举止,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阅览、收听、收看有政治性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散布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不得编造、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信息;

(二)不得违规喝酒,不得酗酒和酒后滋事,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舰艇、飞机以及操作装备;

(三)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不得赌博、打架斗殴;

(五)不得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

(六)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七)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图片以及视频(音频),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八)不得经商,不得摆摊设点,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购买彩票;

(九)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推销商品,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十)不得购买、私存、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等违禁物品;

(十一)不得在大众媒体上以军人身份征婚和交友。

第八十条 军人参加集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八十一条军人外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十二条 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四节 检查纠察

第八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军容风纪教育,落实军容风纪检查纠察制度,督促所属人员保持良好的仪容和风貌。

第八十四条连级单位每半月、营级单位每月、团级以上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季节换装时,应当组织军容风纪检查。

军容风纪检查,可以结合早操进行,通常不超过15分钟。

第八十五条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或者人员,独立驻防的营、连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负营区内军容风纪纠察任务。警备工作部门应当组织警备纠察分队对外出军人的军容风纪进行检查纠察。

纠察人员应当佩戴纠察头盔、袖标等专用装具服饰,携带警备(纠察)工作证件。

第八十六条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检查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回处理。

第八十七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在与地方单位和人员交往中,应当遵纪守法,保持良好形象,维护国家利益和军队合法权益。

第八十八条军队单位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应当按照军队军民共建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组织地方单位和人员参观重要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得擅自动用装备和兵员,不得向地方党政机关和其他单位提不合理要求。

第八十九条军队单位为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器材和其他便利条件,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组织军营开放活动,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开放范围,不得影响部队正常秩序。

第九十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参加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应当按照军队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不得与非法组织、非法刊物、有政治性问题的媒体媒介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

第九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参加地方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等活动,应当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

军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地方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但不得着军服,不得公开部队番号。

军人不得参加地方组织的选美选秀、模特比赛以及与军人身份不符的娱乐节目等活动。

第九十二条军人不得违规接受地方党政机关和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宴请或者馈赠礼品、慰问品,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奠基等活动。

第九十三条 军队单位组织军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官兵意愿,不得以社会公益为由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九十四条军队单位和军人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严格执行军地交往有关规定,自觉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地方党政机关和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不得违规接受、处理地方党政机关和群众的馈赠。

第九十五条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军队单位和军人参加地方学术交流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要求,不得发表违反政策规定的言论。

第九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落实军队不经营要求;确需向社会和个人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当符合规定。

第九十七条 军人向地方人员提供联络方式时,不得涉及军事秘密;因工作需要制作名片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二节 与国外(境外)人员的交往

第九十八条军人不得擅自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经批准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的,应当坚定政治立场,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维护党、国家和军队的利益,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军人在国外(境外)期间,还应当尊重当地法律、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第九十九条军队单位担负迎外任务,应当严密组织,不得擅自更改礼宾规格、演示课目、队列动作、操作规范,不得组织或者无关人员观摩。军人在观摩过程中不得擅自摄影、摄像。

第一百条军队单位和军人参加中外联演联训、国际军事比武竞赛等军事交流活动时,不得擅自到外军营地活动、外军人员到我军营地参观,不得擅自组织或者参加宴请活动,不得私自与外军人员接触和建立联系。

第一百零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坚持一日生活制度,保持正规秩序。

第一百零二条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操课)和8小时睡眠。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值班、执勤、执行任务等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休息时,可以集体组织文体娱乐活动。

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可以根据教育训练活动实际需要,调整工作(操课)和休息时间安排,并报上级审批。

第一百零三条作息时间表,由团级以上单位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部队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明确起床、早操、洗漱、开饭、操课(办公)、午睡(午休)、点名和就寝等时间。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的,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级别相同的,应当协商统一制定。

第一百零四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体人员立即起床(值班员、司号员应当提前10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

因集体活动推迟就寝1小时以上的,部队(分队)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零五条 早操

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连队通常每日出早操;营级单位早操时间安排应当与所属分队一致;旅、团级单位机关通常每周出早操不少于3次;师级单位机关通常每周出早操2至3次;军委机关部门、军委联指中心,军级以上单位机关,以及军队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技术密集型单位的早操安排,由单位首长根据工作性质、训练条件、人员住所等情况确定。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全体人员迅速集合,值班员组织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值班首长报告,由首长或者值班员带队出操。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或者队列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值班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以及经批准回家住宿的连队军官、军士外,所有人员应当参加早操。

驻城市的单位不得到营区外出早操。

营级单位每年会操不少于2次,师、旅、团级单位每年会操不少于1次;军委机关部门、军委联指中心,军级以上单位机关,以及军队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技术密集型单位的会操,由单位首长确定。

第一百零六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值班员检查内务卫生。连队每周组织1次内务卫生检查,其他类型单位适时组织。

第一百零七条 开饭

军队单位实行每日三餐制。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连队通常列队带到食堂门前,整队后依次进入。就餐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其间保持肃静,不得浪费食物,餐毕自行离开。

第一百零八条 操课(办公)

操课前,值班员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听到上课号(信号)后开始操课;操课中,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遵守操作规程,严防事故,通常每小时休息10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休息信号和继续操课信号由值班员发出;听到下课号(信号)后,值班员组织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呼号、歌声嘹亮。

机关办公应当遵守时间规定,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班、下班时,应当请假。办公时间不得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不得进行其他与办公无关的活动。上午、下午办公期间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钟。

下午操课(办公)时间的最后1小时,通常安排军事体育训练。

第一百零九条 午睡(午休)

连队人员听到午睡号(信号)后,工作日除执勤和经批准执行其他任务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值班员检查人员午睡情况;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午睡时间由个人支配,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机关人员午休时间通常由个人支配。

第一百一十条 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连队每周除个人支配2至4次外,其余应当统一安排;其他类型单位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

第一百一十一条 点名

连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应当点名。点名由1名连队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15分钟。点名通常以连队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部署分散的,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视频(音频)方式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如果以班、排为单位点名,连队首长和值班员应当督促检查。

点名前,连队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队首长报告。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连队以外其他类型单位根据需要组织点名,点名的实施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就寝

连队值班员在熄灯前10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因故不能按时就寝的,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1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1小时。

第一百一十三条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30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务。

休息日和节假日期间值班、执勤以及执行其他任务1日以上的,任务结束后,通常安排补休。补休的具体时长、时机和方式,由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明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舰艇、航空兵部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节有关规定,由军兵种结合实际确定。

在外执行战备执勤、演习、野外驻训、工程施工、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部队(分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节有关规定,由带队首长结合实际确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年度节假日安排,依据国家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第二节 值 班

第一百一十六条军队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保证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连级以上单位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敌情、社情、舆情和环境情况,以及本单位的战备状态;

(二)督促检查作战应用系统,保证其处于规定的状态,有效实施不间断指挥;

(三)组织指挥所属单位抗击敌人的突然袭击和处置各种突发情况;

(四)维护本单位的生活秩序,督促落实日常勤务和安全工作;

(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以及值班兵力履行职责情况;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团级以上单位机关建立机关值班制度。

机关值班员由机关人员轮流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值班首长所在位置和所属单位活动情况;

(二)掌握敌情、社情、舆情和环境情况,及时准确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通知,督促检查所属单位按照规定行动;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四)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所属单位遵守安全规定,将本单位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机关值班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六)接待因公来队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营级单位建立值班制度。

营级单位值班员通常由连级单位主官轮流担任,负责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查人数和报告,并根据本单位值班首长的指示处理有关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 连队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连队值班员通常由军官或者军士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连队活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情况;

(二)督促全体人员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

(三)接收和按照规定发放警报,并监督执行;

(四)维护连队的生活秩序和军容风纪;

(五)按照连队首长指示派遣公差勤务;

(六)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七)检查连队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八)负责全体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查人数和带队;

(九)领导连队值日员、厨房值班员及其他专业值班员(值日员),监督卫兵履行职责,安排查铺查哨人员;

(十)填写《连队要事日记》(式样见附件七)。

连队集中驻防时,应当指派值日员。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队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军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舰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具体组织和人员职责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军队单位建立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厨房等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值班和值日的具体组织与人员职责,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军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作战值班、战备业务值班等战备值班制度。建立战备业务值班的单位,战备业务值班可以与机关值班合并组织。

第一百二十四条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应当有代理人,并报告值班首长或者上级值班员。

旅、团级单位和分队的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戴值班(值日)标志。值班(值日)标志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式样和监制。

女军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夜间值班。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类值班、值日应当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长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进行,每日组织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每周组织1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双方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交接。

营级单位和连队值班员交接班通常每周组织1次,由单位首长组织;连队值日员和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通常每日组织1次,由连队值班员组织。

交接班或者换班时,遇有突发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三节 警 卫

第一百二十六条军队单位应当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第一百二十七条军队单位组织警卫勤务,应当严格执行上级命令、指示,准确掌握警卫对象、目标和相关活动情况,结合驻地和部队实际,周密部署警卫任务,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警卫任务通常由警卫分队或者指定的分队担负;驻地集中的旅、团、营级单位可以组织警卫分队;分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部署警卫任务的单位规定;

(二)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明确警卫任务、人员编组、执勤装备、通信工具、联络信号和情况处置办法,并提出要求;

(三)单独驻防的连级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营门卫兵通常昼间在营门外侧执勤,夜间在营门内侧执勤;重要目标的哨位,必要时设置复哨,1名卫兵为固定哨,其他卫兵为游动哨或者潜伏哨,卫兵之间应当保持通视通联;哨位应当设置岗亭,划定警戒线,设置警示牌和通信、照明、监控、报警、拦阻等设施设备;

(四)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旗)人民武装部、干休所等未编配警卫分队或者难以指定分队担负警卫任务的单位,按照军队作战、战备和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组织警卫勤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组织经常性警卫勤务训练;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了解和掌握下列事项:

(一)警卫目标,警卫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四)卫兵守则和装具使用、联络信号

发布于 2025-11-11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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