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看昨天案例中有关小红书账号归属的问题。
MCN签主播时,合同约定通过新注册SNS账号直播带货,但实际履约时没有注册新账号,而是直接用主播签约前就注册的账号。纠纷发生后,MCN依据合同主张相关账号权利,但没有获得法院支持,法院认为案涉账号不是双方在合同中所说的“新注册SNS账号”,未落入合同约定范围。
公司主张账号权利的主要依据是《KOL经纪合约》第四条“SNS平台账号管理”条款:
- 第4.1款约定:“乙方根据甲方安排重新开设的SNS平台账号由甲方负责注册,该等账号已经注册后即归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授权乙方使用;”
 - 第4.2款约定,“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4.1条所述本协议签署前已注册的SNS平台账号的管理权、使用权由双方共同享有,乙方自行发布与个人形象企划有关的图片、视频,如乙方所发布的内甲方认为不利于双方利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删除相关内容,甲方可出于推广、宣传及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使用4.1条所述签署前已注册的SNS平台账号。”
 
甲基于以下理由,辩称自己享有小红书账号的唯一合法使用权,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 从合同约定看,小红书账号系甲个人账号,与本次合作无关:
 
- 从平台规则和账号认证情况看,小红书号由甲依据小红书平台的服务协议独立注册,并实名认证,根据《小红书用户服务协议》规定,甲是唯一合法使用权人。
 
- 从实际运营情况看,公司未参与账号运营、未投入运营资源,小红书账号与本次合作无关:
 
为证明其主张,甲提交以下几组证据:
- 小红书实名注册信息、小红书用户服务协议,拟共同证明:
 
- 小红书隐私政策,用以证明:1)案涉小红书账号中的作品均为甲原创的图片作品、文字作品、视频作品,甲系以上作品的著作权人,带有甲著作权的作品不具有可转让性;同时,2)案涉小红书账号中包含大量甲的个人信息,已具备甲的人身属性,同样不具备可转让性。
 - 广州互联网法院文章《主播解约后,其抖音账号所有权归自己还是MCN机构?》,用以证明小红书账号的使用权应归甲所有:
 
- 广州互联网法院文章《网红表妹悄悄换掉了我的“名”。全国首例“借名”直播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判了》,用以证明——账号虚拟财产价值也应归实际创作人甲所有:
 
- 小红书作品的文案底稿,用以证明:甲独立运营案涉小红书账号,所有文字宣传稿件均为甲自行拟定,公司从未参与运营。
 - 小红书作品的文案展示页面,用以证明:文案中会标明所拍摄的衣服来自于合作淘宝店铺Rockchill,引导读者到合作店铺购买,为了避免硬性广告无人观看,还会同时介绍其他搭配单品的店铺名称,甲已依约完成对合作店铺引流的合同义务。
 - 小红书图片作品拍摄底稿录屏视频及部分截图,用以证明:小红书账号中的图片作品均为“对镜自拍”,均是甲独立完成服装搭配、作品风格选择、本人出镜、本人拍摄、本人编辑文案的工作,公司未对案涉小红书账号投入过运营资源。
 
法院基于以下理由,判定公司主张案涉小红书账号归其所有并无依据,对公司要求甲返还账号的主张不予支持:
- 《KOL经纪合约》约定甲根据公司安排重新开设的SNS平台账号由公司注册,该等账号注册后即归属于公司,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案涉小红书账号在合同签订之前甲就已经注册,并不属于上述约定的情形。
 
参考:(2022)浙0113民初1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