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遭群殴反击致5人受伤,二审法院判定非正当防卫

这是一个关于中国法律实践和正当防卫认定的重要案例。根据公开报道和司法文书摘要,这个案件的关键点在于:
1. "基本案情":广东省一名男子(通常被称为“谭某”或“陈某”)在广东东莞某市场因口角与多名男子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他随身携带的刀具被对方抢走。在被多人追打的过程中,谭某用刀具捅伤了5人(其中一人死亡,多人重伤)。 2. "一审与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谭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依法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 3. "上诉与二审":谭某及其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4. "二审法院认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经过审理,认为谭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二审法院的认定可能基于以下理由(具体细节需参考官方判决书): "防卫起因条件":可能认为谭某在冲突开始时并非完全被动挨打,或者其反击行为与先前所受侵害之间不具有直接、紧迫的因果关系。 "防卫时间条件":可能认为谭某在冲突已经结束或平息后,或者在对方不再构成即时威胁时,仍然继续使用刀具攻击他人,失去了防卫的时间性。 "防卫对象条件":正当

相关阅读延伸:广东男子遭多人追打后捅伤5人,二审认定其行为不属正当防卫

新京报讯(记者 卢通 实习生 黄莹)因邻里矛盾遭多人追打,广东惠东男子郑剑锋持剪刀刺向对方,造成2人重伤。后郑剑锋因故意伤害罪,一审获刑3年10个月。

7月27日,新京报记者获悉,郑剑锋提起上诉后,惠州中院作出裁定,认定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并维持原判。郑剑锋辩护律师表示,他们不服二审裁定,近期将提起刑事申诉。

惠州中院出具的二审裁定书局部。 受访者供图

遭围殴后捅伤5人,一审获刑3年10个月

判决书显示,2018年6月24日23时50分许,欧某伟因隔壁郑某云(郑剑锋弟)家冻库噪音过大,联系郑某云到现场处理。次日0时10分,郑剑锋骑摩托车经过现场时,与欧某伟等人相遇。欧某伟一方有人先动手推打了郑剑锋,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警方司法鉴定显示,郑剑锋受轻微伤,对方2人重伤,3人轻微伤。案发后,郑剑锋被控故意伤害罪,另一方欧某伟等6人被控聚众斗殴罪。其中,郑剑锋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为争议焦点。

今年4月26日,惠东县法院对郑剑锋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郑剑锋随身携带剪刀到达现场,“在摩托车尚未熄火就急促下车”,并与欧某伟一方发生冲突,此系持械到达案发现场,主动挑起事端,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同时,鉴于本案是邻里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且双方互有过错,欧某伟一方先动手打人,因此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在郑剑锋案审理过程中,欧某伟等6人涉聚众斗殴案也在办理中。由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月26日,惠东县检察院对欧某伟等6人分别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二审维持原判,认定其行为不属正当防卫

因不服一审判决,郑剑锋提起上诉。

郑剑锋辩护人提出,郑剑锋到达案发现场后,看到侄子被欧某伟一方掐着脖子,双方产生口角,不是郑剑锋主动挑起事端,应属于正当防卫。

7月21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

裁定书显示,二审法院认为,对上诉意见中提到郑剑锋到案发现场后是看到侄子被人卡脖子而实施防卫行为,法院认为,郑剑锋及其辩护人在此前的侦查和庭审阶段均未提及。

经审理查明,案发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言均证实系郑剑锋骑摩托车到现场后主动停车,从摩托车上拿出剪刀,走向欧某伟等人并进行辱骂,导致双方发生斗殴。因此,法院认定郑剑锋有故意伤害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故郑剑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月27日,郑剑锋辩护律师表示,他们不服二审裁定,近期将提起刑事申诉。

编辑 左燕燕

校对 吴兴发

来源:新京报

发布于 2025-09-09 23:12
收藏
1
上一篇:气吞山河,唤起情感共鸣的爱国故事与英雄赞歌 下一篇:学习手记丨激荡岁月,气吞山河的爱国主义壮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