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0元交易变盗窃,男子卖游戏账号后恶意“找回”,终获刑处罚

这则新闻听起来像是涉及"财产犯罪",但细节很重要,特别是“恶意‘找回’”这个行为。根据不同的行为方式和法律解释,可能涉及不同的罪名。让我们分析一下几种可能性:
1. "盗窃罪 (Theft)": "核心要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在此案中":男子以2500元的价格将游戏账号“卖”给了他人。如果在他完成交易、转移账号所有权(或至少是使用权限)之后,又通过不正当手段(如利用之前的权限、欺诈、黑客技术等)非法“找回”了账号,占为己有,那么他实际上是从买家那里"窃取"了价值2500元的财产。 "关键点":“恶意找回”意味着他明知不应再拥有该账号,却故意去取回,这符合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他之前的行为(卖掉)可能被视为一个策略,但最终“找回”的行为构成了实际的盗窃。法院以"盗窃罪"判刑,是认为他在“找回”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窃取行为。
2. "诈骗罪 (Fraud)": "核心要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在此案中":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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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兴起和快速发展,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的交易愈发频繁。在各类游戏账号的交易转卖中,部分人卖出账号后,又秘密通过“找回”的方式窃取该账号,引发刑事案件。近日,成都青羊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例。一男子以2500元售出手游账号后,又通过“人脸识别“恶意找回,最后获刑。

2024年8月1日,周某将其名下某游戏账号、密码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出售给买家杨某某,交易价格为2500元。同年8月5日,买家杨某某向周某转账2500元;其中,平台公司扣除服务费222元,保险公司扣除保险费375元,周某实际获利1903元。

交易完成后,周某认为该账号出售价格过低,遂通过人脸识别等方式更改密码,重新找回该游戏账号,致使买家杨某某无法登录该账号。后保险公司向杨某某赔付2500元并授权平台公司处理后续索赔事项。

2025年1月8日,该平台公司报警,民警在成都市青羊区某街道将被告人挡获。被告人已退赔2500元。

青羊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鉴于周某认罪认罚,且已全额退赔,可以从宽处罚;故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介绍,网络游戏账号是玩家等级、权限、装备等信息的主要载体,虽无形无质,但其取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与传统财产一样具有相应对价,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周某出售游戏账号后,转头又通过原始注册信息将账号申诉“找回”,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官提醒,切勿因虚拟财产“无形”而心存侥幸,私自“找回”已出售的游戏账号属于盗窃虚拟财产,不但有失道德,而且还涉嫌违法犯罪!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与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如发现上当受骗,应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报警,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发布于 2025-07-29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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