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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建筑消防安全的核心组成部分,核心标准主要是两部分:
- GB17945-2024: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系统设备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新增A/B型灯具分类、材质要求等条款,删除氧指数等过时指标。
- GB51309-2018:住建部标准,侧重系统设计、施工及维护,明确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用场景与灯具布置原则。
与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和设计、施工有关的主要是GB51309-2018。本文主要是总结此规范相关要求。此为第四部分。
3.6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I 一般规定
3.6.1 系统控制架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设置一台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通过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接灯具,并控制灯具的应急启动、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3.6.2 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不应设置可变疏散指示方向功能(疏散指示方案是唯一的,因此该类场所中不应设置即双向方向标志灯,系统也不应设置可改变方向标志灯箭头指示方向的控制功能。)。
3.6.3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灯具的通信中断时(以防发生火灾),非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6.4 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中断时(以防发生火灾),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II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6.5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 系统内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应保持熄灭状态;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 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区域内所有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2)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区域内相关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区域内相关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默认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6.6 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消防)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超过 0.5h;
2 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且系统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3.6.7 在非火灾状态下,任一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该区域内设置灯具供配电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主电源供电状态下,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该区域正常照明电源恢复供电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
III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集中控制型)
3.6.8 火灾确认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按预设逻辑手动、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作为独立的控制单元,且需要同时改变指示状态的灯具应作为一个灯具组由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个信号统一控制。
3.6.9 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火灾报警输出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
2 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控制 B 型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条文说明:为了避免出现电击事故,火灾确认后,采用集中电源 B 型灯具的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自动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为其配接的灯具供电;采用自带电源 B 型灯具的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自动控制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灯具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3)A 型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不同于 B 类的自动切断主电源),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A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自带蓄电池供电)。
条文说明:灯具的蓄电池电源是灯具应急启动后的后备保障性电源,为有效保障火灾状态下灯具蓄电池电源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火灾确认后,采用集中电源 A 型灯具的系统,应保持集中电源的主电源输出为其配接的灯具供电,集中电源的主电源断电后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采用自带电源 A 型灯具的系统,应保持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断电后,其所配接的灯具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3.6.10 应能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且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
1 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人应急点亮模式;
2 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条文说明:要求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应具有一键控制功能,即一键式操作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和系统灯具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I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1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2 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
3 系统内持续型灯具 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3.7.2 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
II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3 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尚应能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3.7.4 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人应急点亮模式;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7.5 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对比 3.6.9-2-3)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8 备用照明设计
3.8.1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就是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3.8.2 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2 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在正常照明电源切断后转入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