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川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崔保华受贿案,对被告人崔保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崔保华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4年,被告人崔保华利用担任四川省遂宁市委书记,四川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四川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人员在工程承揽、规划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39万余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保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崔保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崔保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4年8月27日消息,崔保华被查;今年3月2日消息,崔保华被开除党籍。
经查,崔保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规划审批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崔保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崔保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崔保华,男,汉族,1958年11月生,山东巨野人,海军工程学院管理工程专业毕业,大学,197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12月参加工作。
他曾任原人事部办公厅副主任,四川省委副秘书长、常委办主任,眉山市委副书记、市长,遂宁市委书记等职。
2012年,他任四川省委统战部部长,2013年任四川省政协副主席、四川省委统战部部长,后任四川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2017年,他任四川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至202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