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中院依据交通事故责任标准公正判决宠物被撞纠纷案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娄底中院适用交通事故责任标准判决一起宠物被撞纠纷案”,我们可以总结和解读这起案件的关键点:
1. "案件性质:" 宠物被撞纠纷。这类纠纷通常涉及侵权责任,即谁应对宠物(通常被视为个人财产)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 2. "审理法院:"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娄底中院)。作为中院,它通常处理相对复杂或重大的二审案件,或者具有管辖权的特定一审案件。这表明该案件可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或社会影响。 3. "核心判决依据:" 适用“交通事故责任标准”。这是本案的关键。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借鉴或直接适用了处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而不是完全按照普通的侵权责任(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来处理。 4. "可能的法律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法院很可能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理,即“有过错方承担责任”,来判断碰撞方的责任。 "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法院会判断碰撞行为与宠物死亡(或受伤)这一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责任比例划分:" 基于碰撞方的过错程度(如全责、主责、同责、次责、无责),法院会划分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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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刘 沁 通讯员 梁成文 彭明珠)日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撞伤宠物引发的纠纷案,二审判决宠物被撞所致损失由宠物主人与司机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11月12日21时,欧某驾车行驶途中撞到伍某牵引的宠物狗。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欧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伍某的宠物狗无责任。宠物狗受伤后被送往宠物医院住院治疗。伍某未办理案涉宠物狗的养犬许可证。伍某诉至法院要求欧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宠物狗受伤所致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未办养犬证并不影响伍某对案涉宠物狗的财产所有权认定。但是,伍某牵狗上路,虽用狗链进行牵引,但狗链较长导致狗的活动范围较大,事发地道路窄、车流量大,伍某没有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以至于案涉宠物狗突然横穿马路,钻入欧某所驾驶的轿车底部导致事故发生。伍某对此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欧某在事故路段变更车道超车亦系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其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责任。同时,在案涉宠物狗受伤后,伍某治疗宠物狗的费用虽然已超出宠物狗自身的价值,但该费用系救治宠物狗的必要费用,属于合理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因此,针对伍某造成的经济损失11260.49元,法院依法判决由欧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余下损失由欧某、伍某分别按30%和70%的比例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首先,将宠物被撞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范畴,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标准计算宠物狗的损失,有助于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其次,明确了车撞宠物事故的责任划分的具体裁判规则,即如果宠物主人(管理人)未牵绳或牵绳后宠物的活动范围依然很大未达到对宠物有效控制效果的,应认定宠物主人存在过错;司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应认定司机存在过错,根据宠物主人(管理人)和司机各自的过错大小确定最终的责任比例。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发布于 2025-11-21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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