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捕蛙15只触犯法律被判刑8个月,抓蛤蟆也违法?

是的,您提到的这个情况是真实存在的,并且确实涉及法律问题。
在中国,捕捉青蛙(尤其是特定种类或达到一定数量)是受到严格法律保护的,并非随意可以捕捉。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 "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于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许多种类的青蛙被列入保护名录,特别是像“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2. "生态平衡:" 青蛙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许多食物链中的一环,对于控制害虫数量、维持生态平衡有积极作用。过度捕捉会破坏生态平衡。 3. "种群状况:" 一些青蛙种群由于栖息地破坏、环境污染、疾病等原因已经面临数量下降甚至濒危的风险。
"关于您提到的案例(湖南男子捕蛙15只获刑8个月):"
"情节严重:" 这个案例之所以会被定罪并判刑,通常不是因为捕捉的15只青蛙本身达到了极其惊人的数量(虽然对于某些极度濒危物种,极少数量也可能构成犯罪),而是可能结合了其他因素,使得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可能的原因:" "捕捉的品种稀有或濒危:" 如果捕捉的青蛙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或地方重点保护动物,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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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热时节

一跳一跳的蛤蟆在乡村很常见

但是,抓“蛤蟆”也犯法?

没错

永州一村民就是因为抓“蛤蟆”

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并处罚金5000元

永州市零陵区村民杨某在禁猎期、禁猎区,非法捕获蛙类15只。9月11日,零陵区法院以杨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0日、21日晚,被告人杨某未取得《狩猎证》和《特殊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猎期、禁猎区,头戴着头灯,手拿网罩和纤维袋,来到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大皮口村一带野外的水田,通过光照的方式猎捕野生蛙类17只。

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5月22日在零陵区水口山镇菜市场兜售所捕获的上述17只蛙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抓捕的17只野生蛙类中有5只为三有野生动物黑斑侧褶蛙,有10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另有2只不属于国家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狩猎证和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采用禁止猎捕的方法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0只,三有动物5只,其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故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发布于 2025-11-20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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