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丢失,租赁费计算是否继续?探讨租赁合同中的风险与责任

租赁物(租赁的物品)丢失后,是否继续计算租赁费,"通常情况下是肯定的,需要继续支付租赁费"。但这取决于具体的合同约定、物品丢失的原因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以下是几个关键点:
1. "合同约定优先:" 租赁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租赁物的使用方式、责任划分以及发生意外情况(如丢失、损坏)时的处理办法。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无论租赁物是否丢失,承租人都必须支付到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结束时的租赁费,那么就应遵守此约定。
2. "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获得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租赁物丢失后,承租人仍然使用了租赁物(即使只是暂时使用或期望能找回),并且占有了该物品(即使是无形的占有权)。因此,从使用和占有角度,承租人仍应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
3. "承租人的责任:" 如果租赁物的丢失是由于承租人的过错(如保管不当、故意损坏等)造成的,那么承租人不仅需要承担继续支付租金的责任,还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租赁物的价值或向出租人支付相当于租金的金额,具体看合同约定)。 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或第三方责任导致丢失,情况会复杂一些

相关阅读延伸:租赁物丢失后是否继续计算租赁费

租赁物丢失后是否继续计算租赁费,需结合丢失原因当事人过错合同约定综合判断。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规则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法理基础


(一)租赁合同本质是“用益交换”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对价是持续获得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若租赁物丢失导致该权益无法实现,承租人可主张减免或终止租金支付义务(《民法典》第708条、第712条)。

(二)出租人的维修与保管义务

  • 出租人需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民法典》第708条);
  • 若租赁物因出租人过错丢失(如保管不善),承租人无责,租金应停止计算;
  • 若因承租人过错丢失,承租人需继续承担责任。

二、分情形认定是否继续计算租赁费

情形一:因承租人过错导致租赁物丢失

结论:承租人需继续支付租金直至租赁期满或赔偿完毕。

构成要件:

  1. 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如擅自改造、疏于管理导致被盗);
  2. 丢失直接归因于承租人行为(如钥匙保管不当、未锁门)。

法律后果:

  • 承租人承担继续支付租金+赔偿损失双重责任(《民法典》第714条);
  • 出租人可同时主张租金债权与租赁物返还请求权(二者并行不悖)。

案例

甲租赁乙的挖掘机,因甲未锁车导致车辆被盗。法院判决甲按合同支付被盗期间租金,并赔偿乙车辆价值损失。

情形二:因出租人过错导致租赁物丢失

结论:承租人有权拒付丢失期间租金,甚至解除合同。

构成要件:

  1.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或保管义务(如明知租赁物存在缺陷未维修,导致倒塌损毁);
  2. 丢失与出租人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律后果:

  • 承租人可主张租金减免解除合同(《民法典》第712条、第724条);
  • 若合同解除,承租人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租金。

案例

丙租赁丁的仓库存储货物,丁未修复仓库漏雨问题,导致屋顶坍塌货物损毁。法院认定丁有过错,判令丙仅需支付坍塌前租金,后续租金免除。

情形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丢失

结论:租金停止计算,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构成要件:

  1. 丢失因地震、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如车辆自然自燃);
  2. 双方均无过错。

法律后果:

  • 承租人无需支付丢失期间租金
  • 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双方按公平原则分担残值损失(《民法典》第180条、第729条)。

案例

戊租赁己的游艇出海突遇台风沉没。法院认定属不可抗力,判令戊无需支付沉没后租金,己退还剩余租金。

情形四:租赁物“功能性丢失”(无法使用)

结论:即使物理存在,若无法实现租赁目的,租金可减免或终止。

典型场景:

  • 房屋租赁中,因火灾导致房屋无法居住;
  • 设备租赁中,机器故障无法修复。

处理规则:

  • 承租人可主张减少租金解除合同(《民法典》第729条);
  • 若合同解除,租金按实际可用时间结算。

三、实务操作要点

(一)承租人的应对措施

  1. 及时通知出租人:丢失后立即书面通知,避免扩大损失(《民法典》第591条);
  2. 固定证据:报警记录、现场照片、维修记录等证明丢失原因;
  3. 协商租金减免:无过错时可主张减免,避免直接拒付引发违约。

(二)出租人的应对措施

  1. 明确保管责任: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保管义务及丢失赔偿标准;
  2. 购买财产保险:转移租赁物丢失风险(险金优先赔付出租人);
  3. 及时止损:发现丢失后尽快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争议解决路径

争议类型

解决方式

关键证据

过错责任认定

诉讼/仲裁

保管记录、报警回执、维修单据

租金减免或解除合同

协商→调解→诉讼

合同条款、损失评估报告

赔偿金额争议

司法鉴定(租赁物价值、修复费用)

购买发票、折旧计算表

四、特殊情形处理

(一)“丢失”与“擅自处置”的区分

  • 丢失:非因当事人意愿导致租赁物灭失(如被盗);
  • 擅自处置:承租人未经同意处分租赁物(如转卖、抵押)。
  • 法律后果
  • 擅自处置构成违约,承租人需支付全部租金+赔偿损失(《民法典》第716条);
  • 丢失视过错分担责任。

(二)租赁物丢失后承租人继续使用替代物

若承租人擅自使用同类型物品替代:

  • 视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需支付租金;
  • 出租人可主张替代物与原物价值差额赔偿。

总结

租赁物丢失后租金是否继续计算,核心看过错方

  1. 承租人过错 → 继续支付租金 + 赔偿损失;
  2. 出租人过错 → 停止支付租金,可解除合同;
  3. 不可抗力 → 停止支付租金,公平分担损失。

实务建议

  • 合同中明确“丢失责任划分”及“租金处理规则”;
  • 发生丢失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通知对方;
  • 争议时优先协商,必要时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损失。
  • 法院将结合过错程度、合同目的及公平原则,动态调整租金责任,最终实现风险与权益的平衡。
发布于 2025-10-26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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