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丢失后是否继续计算租赁费,需结合丢失原因、当事人过错及合同约定综合判断。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规则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法理基础
(一)租赁合同本质是“用益交换”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对价是持续获得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若租赁物丢失导致该权益无法实现,承租人可主张减免或终止租金支付义务(《民法典》第708条、第712条)。
(二)出租人的维修与保管义务
- 出租人需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民法典》第708条);
- 若租赁物因出租人过错丢失(如保管不善),承租人无责,租金应停止计算;
- 若因承租人过错丢失,承租人需继续承担责任。
二、分情形认定是否继续计算租赁费
情形一:因承租人过错导致租赁物丢失
结论:承租人需继续支付租金直至租赁期满或赔偿完毕。
构成要件:
- 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如擅自改造、疏于管理导致被盗);
- 丢失直接归因于承租人行为(如钥匙保管不当、未锁门)。
法律后果:
- 承租人承担继续支付租金+赔偿损失双重责任(《民法典》第714条);
- 出租人可同时主张租金债权与租赁物返还请求权(二者并行不悖)。
案例:
甲租赁乙的挖掘机,因甲未锁车导致车辆被盗。法院判决甲按合同支付被盗期间租金,并赔偿乙车辆价值损失。
情形二:因出租人过错导致租赁物丢失
结论:承租人有权拒付丢失期间租金,甚至解除合同。
构成要件:
-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或保管义务(如明知租赁物存在缺陷未维修,导致倒塌损毁);
- 丢失与出租人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律后果:
- 承租人可主张租金减免或解除合同(《民法典》第712条、第724条);
- 若合同解除,承租人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租金。
案例:
丙租赁丁的仓库存储货物,丁未修复仓库漏雨问题,导致屋顶坍塌货物损毁。法院认定丁有过错,判令丙仅需支付坍塌前租金,后续租金免除。
情形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丢失
结论:租金停止计算,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构成要件:
- 丢失因地震、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如车辆自然自燃);
- 双方均无过错。
法律后果:
- 承租人无需支付丢失期间租金;
- 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双方按公平原则分担残值损失(《民法典》第180条、第729条)。
案例:
戊租赁己的游艇出海突遇台风沉没。法院认定属不可抗力,判令戊无需支付沉没后租金,己退还剩余租金。
情形四:租赁物“功能性丢失”(无法使用)
结论:即使物理存在,若无法实现租赁目的,租金可减免或终止。
典型场景:
- 房屋租赁中,因火灾导致房屋无法居住;
- 设备租赁中,机器故障无法修复。
处理规则:
- 承租人可主张减少租金或解除合同(《民法典》第729条);
- 若合同解除,租金按实际可用时间结算。
三、实务操作要点
(一)承租人的应对措施
- 及时通知出租人:丢失后立即书面通知,避免扩大损失(《民法典》第591条);
- 固定证据:报警记录、现场照片、维修记录等证明丢失原因;
- 协商租金减免:无过错时可主张减免,避免直接拒付引发违约。
(二)出租人的应对措施
- 明确保管责任: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保管义务及丢失赔偿标准;
- 购买财产保险:转移租赁物丢失风险(险金优先赔付出租人);
- 及时止损:发现丢失后尽快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争议解决路径
争议类型 | 解决方式 | 关键证据 |
过错责任认定 | 诉讼/仲裁 | 保管记录、报警回执、维修单据 |
租金减免或解除合同 | 协商→调解→诉讼 | 合同条款、损失评估报告 |
赔偿金额争议 | 司法鉴定(租赁物价值、修复费用) | 购买发票、折旧计算表 |
四、特殊情形处理
(一)“丢失”与“擅自处置”的区分
- 丢失:非因当事人意愿导致租赁物灭失(如被盗);
- 擅自处置:承租人未经同意处分租赁物(如转卖、抵押)。
- 法律后果:
- 擅自处置构成违约,承租人需支付全部租金+赔偿损失(《民法典》第716条);
- 丢失视过错分担责任。
(二)租赁物丢失后承租人继续使用替代物
若承租人擅自使用同类型物品替代:
- 视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需支付租金;
- 出租人可主张替代物与原物价值差额赔偿。
总结
租赁物丢失后租金是否继续计算,核心看过错方:
- 承租人过错 → 继续支付租金 + 赔偿损失;
- 出租人过错 → 停止支付租金,可解除合同;
- 不可抗力 → 停止支付租金,公平分担损失。
实务建议:
- 合同中明确“丢失责任划分”及“租金处理规则”;
- 发生丢失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通知对方;
- 争议时优先协商,必要时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损失。
- 法院将结合过错程度、合同目的及公平原则,动态调整租金责任,最终实现风险与权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