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游广告弹窗新规将至,我国拟修法保障“一键关闭”,克星或将出现

是的,您提到的这个情况确实是近期中国互联网领域的一个重要动态。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 "问题背景":网页上的弹窗广告(Pop-up Ads)长期以来困扰着用户,它们常常突然出现、覆盖内容、干扰用户体验,甚至可能包含恶意链接或软件。这些广告,有时被称为“页游遇克星”,因为它们在用户尝试玩网页游戏时尤其恼人。 2. "应对措施":为了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中国政府相关部门(据信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研究和拟议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3. "核心要求":新法规的核心目标是要求网页上的弹窗广告必须提供清晰、显著、易操作的“一键关闭”(或类似表述,如“关闭按钮”)功能。 4. "目的":此举旨在保护用户权益,减少恶意或干扰性广告对用户正常浏览和网络安全的威胁,提升网络空间治理水平。 5. "意义":如果该法规能够顺利通过并实施,将对中国互联网广告生态产生显著影响,有望大大改善用户的上网体验,并规范广告主和发布平台的行为。
简单来说,中国正计划通过立法手段,强制要求网页弹窗广告必须设有明显且有效的“一键关闭”选项,以应对用户日益增长的对这类广告的反感。

相关阅读延伸:页游遇克星?我国拟修法对弹窗网页广告确保“一键关闭”

广告不是想做就能做,更不是有钱就能随便做——

不得为药品推荐疗效、公共场所不能做烟草广告、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闭、10岁以下孩子不能作广告代言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为做广告划出五大“禁区”。

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闭”

修订草案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做广告将有“五禁区” 有钱也不能任性

打开一个网页,经常跳出多个广告窗口;有的像胶布一样粘在窗口关不掉,有的明明有一个画叉的关闭标志,可是一点击却打开了更多链接……几乎每位网友都有过这样的无奈和烦恼。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有专家认为,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实践中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问题较为突出。此次广告法修订,不仅明确网络要遵守其他媒介广告的一切“游戏规则”,同时还有条额外要求:网页弹出广告、飘窗广告必须能一键就关掉。

医药医疗广告不能宣称“疗效”

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它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一吃就停”“腰不酸了腿不疼了”“XX胶囊,降压降糖”“多年没孩子,是XX药给我们送来了小天使”……这些疗效诱人的广告,以后将不能再出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说,医药、医疗等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推荐证明,也不得利用其它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

烟草广告不能“登”上公共场所

根据修订草案,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

安建表示,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生产者向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批准的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将均被禁止。哪怕是“鹤舞白沙,我心飞翔”这类的不露痕迹的烟草广告。

只要与虚假广告“沾边”都将被追责

修订草案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加大惩处力度。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发布者,抑或是设计师、代言人,只要和虚假广告沾上边,就要承担责任。

广告监管部门“不作为”将被问责

修订草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要加强广告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大发指出,为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强化广告监管部门的责任,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实行问责。

10岁以下孩子不能作广告代言人

修订草案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这意味着,时下火热的天天、cindy等小童星们将不能再代言广告。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新增的这一条款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义做广告宣传,属于广告表演,不属于广告荐证;广告表演者无须为角色行为负责,而广告荐证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童星们有一定名气,他们为广告做宣传的行为属于代言。

另外,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修订草案还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活动作出相应规范,如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网络游戏、酒类广告等;针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等。

(新华网/来源;王思北、胡浩/记者)

新闻链接:

让网络广告一键关闭 需监管部门一剑制敌

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继续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等。针对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草案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12月23日《广州日报》)

“一键关闭”,原本是很简单的事情。在起初刚一有电脑网络的时候,就是坚持的这个原则。无论是点文字新闻,还是点图片新闻,都能实现“一键关闭”。但是,由于随着网络广告的兴起,“一键关闭”就成了奢望。除了正规的新闻可以实现“一键关闭”之外,很多广告都已经难以做到这一点了。

这种不再能“一键关闭”的广告,其实就是为了利益在耍流氓。综合观察,笔者发现有这么几种恼人的情况:有的广告,无论你是点“打开”还是点“关闭”,只有一种结果,那就是打开;有的广告上很难找到“关闭”,商家将“关闭”的标识放在了很不明显的地方,甚至是隐藏起来;有的广告虽然也可以找到很明显的“关闭”标识,但是你关了上层的广告,下层的广告就出来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他们设计的广告,你一不小心就能“点开”。

对于网络运营商来说,他们给公众提供了丰富的产品,而且很多网站还都是免费使用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免费享受了运营商提供的产品,当然也应该接受人家的广告宣传。只不过,这种广告宣传不能是耍流氓式的,不能是想看不想看都必须看。尤其是对于弹窗广告,已经到了骚扰人们生活的地步了。

鉴于网络广告存在的乱象,国家从法律的层面,实施“一键关闭”的规定是值得期许的。如果“一键关闭”能够得以实施,必将给网民营造一个好的上网环境。但是,这种“一键关闭”的规定,能不能收获理想的丰满,却是值得怀疑的。

我们差的其实不是规定,不是法律,而是对规定和法律的敬畏。不让传播淫秽视频,但依然能在网上看到这些东西;不让刊登虚假新闻,但还是有众多虚假新闻;不让刊登虚假广告,看看网上还有多少广告是真实的?就拿这些不能“一键关闭”的网络广告来说,依据原有的规定,真的是拿它们没有办法了吗?其实,很多法律都规定必须诚信,必须真实,不能骚扰百姓生活,但是这些现象不是一直存在吗?

能不能实现“一键关闭”,取决于监管部门能不能“一剑制敌”。这不需要多么复杂的技术,也不需要多么高端的监管。在笔者看来,只需要做好以下几件事情就可以了:其一,设立一个专门的网络广告举报系统,当用户发现不能“一键关闭”的广告后,可以直接进行举报。其二,对于这类不能“一键关闭”的网络广告,绝对不能留下“下不为例”的余地,在制度实施之后,就要严厉查处,发现违规的行为,就要一次彻底查处,甚至是直接取消网站的广告发布权。

网络广告能不能“一键关闭”,难的不是技术,难的是监管部门愿不愿意去“一剑制敌”。

(华龙网/来源;郭元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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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9-06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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