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方面
应当视同销售,同时相应进项税额自可依法抵扣。(注:如果属于“业务招待”,则不视同销售,相应进项税额自也不得抵扣。)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额,应当按照如下顺序确定:(一)按本公司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应当视同销售,相应购进成本,自可依法税前扣除。这种情况,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大致与增值税视同销售额确定中的前两项类似。)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如果向自然人“赠送”礼品,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并依“偶然所得”20%税率,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注:需要提示一点的是,作为实物礼品,无法“砍下”其中20%予以纳税,且在现实中不可能叫受赠者交回个人所得税(那就好象是“骗子”了)的情况下,唯一可行做法,就是将“赠送”礼品公允价值,直接视为税后所得,倒算税前赠送金额,而由赠送方另行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赠送礼品市场价格1000元,则转换为税前赠送金额:1000÷(1-20%)=125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50×20%=250元相当于公司“赠送”客户1250元(包含1000元实物、250元现金),扣下20%部分(自然是250元现金)交税,将剩余80%税后部分(自然是1000元实物)实际交付给客户。四、账务处理
(一)购入礼品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二)赠送礼品借: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感谢您的阅读,请点击右上角“+关注”,每天获取实用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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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小强 草木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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